记得十几年前上大学选择学习法律学科,大二开课刑事诉讼法时,研究生毕业的大学老师首先讲到程序法制度实施的意义,刑法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以严厉刑罚措施制裁非法行为的最强力手段,这也决定了,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果不讲法律程序,就成了以非法制裁非法,那样的话,就不需要法律了!
确保法官中立的回避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法官公正是其公信力的前提,司法人员回避制度,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要求,排除那些未听到一方辩解就已经预设了立场和观点的法官参与审理此案,是法官居中裁判地位的保证,也是法官办案公正的基础,
为此,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上诉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凡是参与过刑事案件侦查、审查其诉讼工作的人员,是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的。审判人员不得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办审查,这就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机关的相对独立,以刑事程序公正最大限度的保证刑事审判结果的公正。
一段时间以来,在某些地方,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未来审判案件的刑事法官,却在热衷搞什么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协商检察机关庭审思路,真的让人匪夷所思,怀疑其法律精神。
百度搜索“法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可知,各地法院近些年采取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其实,针对这种现象和做法,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23条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可见,这种“提前介入”、“联合办案”的工作方式,不仅是违背刑诉法回避制度法律精神,更是为最高法院明文明令禁止的。只有互相制约才会实现权力的不被滥用。根据我国国家机关设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精神,审判机关去参与和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业务,是于法无据的,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是没有权力参与和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既然是指导,必然要出具各种建议和意见,由于指导没有的辩护律师的参与,谁又能保证这些建议和意见是出于公心?而一旦这些意见和建议,与将来庭审中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相反,是不是就成了被告人要推翻审判台上法官预先给出的意见?
几十年的法治建设,可在一些地方,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思想仍在大行其道,甚至这样的办案方式还成了宣传报道的先进经验。说白了,还是没有认识在公检法在刑事案件中,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而不是互相配合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关系。不过,这种情况正在改变。
8月26日,全国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召开,针对“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常被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对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而言,要推动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实化。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检法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诉讼程序制约作用,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的制约环境中进行。
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严格落实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保障制度,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落实律师投诉受理、会商机制。......法治建设不是一日建成的,但也应该朝着目标一点一点的前进。希望,文中这张图片及其中的做法,能够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张历史见证,并且在未来的日子里,越来越少,直至消失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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